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1988年12月29日通过,自1989年4月1日起施行。 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制定标准、组织实施标准以及对标准的制定、实施进行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标准化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标准化工作经费纳入本级预算。 对下列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标准: 1、工业产品的品种、规格、质量、等级或者安全、卫生要求 ; 2、工业产品的设计、生产、试验、检验、包装、储存、运输、使用的方法或者生产、储存、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卫生要求; 3、有关环境保护的各项技术要求和检验方法; 4、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的技术要求和方法; 5、有关工业生产、工程建设和环境保护的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制图方法、互换配合要求; 6、农业(含林业、牧业、渔业,下同)产品(含种子、种苗、种畜、种禽,下同)的品种、规格、质量、等级、检验、包装、储存、运输以及生产技术、管理技术的要求; 7、信息、能源、资源、交通运输的技术要求。 综上所述,国家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教育、科研机构等开展或者参与标准化工作。国家积极推动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开展标准化对外合作与交流,参与制定国际标准,结合国情采用国际标准,推进中国标准与国外标准之间的转化运用。国家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教育、科研机构等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对在标准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标准化工作,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促进科学技术进步,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提高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本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