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上海补充公积金提取条件 |
释义 | 一、上海公积金提取条件是什么 1、购买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提取条件 购买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个人及其配偶、直系血亲和同户成员,且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无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贷款委托的。 2、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提取条件 (1)购买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及其配偶、直系血亲、同户成员,且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无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委托的。 (2)购买经济适用房贷款前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共同提取人仅限于经济适用住房产权人的配偶、直系血亲或同户成员中的共同借款人。 3、租房提取条件 上海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实施办法 (1)承租本市廉租住房的; (2)承租由政府认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是指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租赁房),且房屋月租赁费用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 (3)承租本市商品住房,且房屋月租赁费用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且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无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委托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及其配偶或同户直系血亲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房屋租赁费用。 二、上海公积金提取流程 职工申请提取首先应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单位在审核后出具《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和《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入管封存的职工应先到市公积金中心事务受理办公室或各区县公积金运用中心事务受理网点进行审核,由事务办或事务受理网点为职工出具《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和《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建行网点办理提取审核。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七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二)建造、翻建、大修本市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三) 偿还本市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四)本市无房且依法承租本市住房用于自住的;(五)低收入经济困难职工家庭支付本市自住住房物业服务费;(六)家庭生活困难用于支付房租、物业服务费、售后公房物业维修费等住房消费费用的;(七)离休、退休的;(八)大部分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九)出境定居的;(十)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由职工的合法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提出申请);(十一)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株洲公积金提取条件是什么 株洲市住房公积金提取须知办理场所:各区、县(市)管理部服务大厅提取流程:单位初审→中心办理→资金到账本人提取:按本须知要求,提供原件及A4纸复印件1份。委托提取:须经委托人(提取人)所在单位在《株洲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委托提取栏盖章确认,并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委托配偶或直系亲属关系提取的,提供结婚证和户籍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委托单位专管员提取的,提供专管员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委托其他人提取的需提供经公证处公证的授权委托书。(一)销户提取1、退休或已满法定退休年龄的;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3、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4、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失业满两年的;5、缴存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6、调离本市行政区域的(不含长、株、潭三市区域);7、出境定居的。注意事项:1、职工所在单位已将提取人的住房公积金全额缴存到账并办理帐户封存;2、提取人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或担保。(二)使用提取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2、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3、房租超过家庭月工资收入15%的。注意事项:1、上述使用提取每年限提一次,且间隔时间12个月以上;可以申请提取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部分余额(提取后个人账户应保留100元以上的余额);2、购买、建造、翻建同一套(栋)自住住房的凭相关资料在有效期内只能提取一次;本人和共有产权人合计提取额不得超过本次购建房价款(购房的以购房合同或契税凭证载明的交易额为依据,建造翻建的以土建成本为依据);所购建房屋所有权证登记为单独所有的,只能提取产权登记人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当该套(栋)住房与无亲属关系的人共有时,合同备案期内,限提取1户,待房屋所有权证核发后按所占份额核定提取额;3、缴存人存在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只能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4、偿还住房贷款12期(1年)以上,方可申请还贷提取;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合计提取额不得超过贷款余额。【公积金查询】公积金提取资料(基本资料+单项资料)(一)基本资料1、《株洲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并经单位初审盖章;2、提取人居民二代身份证;涉及夫妻关系的提供配偶身份证、结婚证和户籍卡;3、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未发卡者,提供中心指定银行个人活期存折(卡)。(二)单项资料1、退休退休证或劳动部门审批的退休审批表(因单位破产无退休证的,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提供居民身份证即可)。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劳动鉴定行政机关出具的《伤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书》;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3、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领取证,须处在实际领取低保期间。4、失业劳动部门和单位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证明(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两年以上),且公积金账户须实际停缴一年以上。注:农业户籍、株洲市以外户籍的不受失业两年的限制,凭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农业户籍卡或外地户籍卡即可办理。5、死亡或宣告死亡死亡(火化、销户)证明或宣告死亡的法律文书。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申请提取的:配偶继承的,提供结婚证或户籍关系证明;子女或父母继承的,提供户籍关系证明并由死者生前单位签署证明意见。非第一顺序继承人申请提取的,需提供相关法律文书。6、调离本市①调离本市且调入单位建立了住房公积金制度:调令或新单位聘用合同;调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接受函(注明调入单位公积金账号及银行账号);作销户转移。②调离本市并已办户口迁移且无法确认调入单位是否建立了住房公积金制度:调令或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或新单位聘用合同;户口迁移证或外籍户口簿;作销户提取。7、出境定居境外护照或定居签证证明。8、购买期房购房合同条款中明确为住宅的,在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之日起12个月内可申请提取。提取人必须是产权人或产权共有人。①株洲市购房的:市区购房的,提供已备案的购房合同;五县(市)购房的,提供加盖当地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备案预留印鉴的购房合同。②长株潭以外购房(含现房二手房)的:提供购房人或配偶在购房当地的户籍或工作单位证明,并可在房产信息网上查询到备案的购房合同或房产证。查询不到备案的,提供当地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备案证明和加盖公章的备案登记表复印件,或通过该套住房已抵押贷款的信用报告予以确认。③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政府机关有关批文;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经济适用住房资格分户审核表》;购房合同。以上三种情况均需提供不动产税务发票或税务统一制式的首期付款购房收据(首付款为30%以上)。9、购买现房(二手房)12个月内办发的房屋所有权证;购房不动产税务发票或契税完税凭证。10、建造、翻建自住住房在土地审批单或规划许可证办发之日起24个月之内可申请提取。管理中心派员现场核实确认工程主体建造一层以上。城镇建房:土地使用证或审批单(翻建住房的提供原房屋所有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工程施工许可证;建房土地开支原始凭据。农村建房:宅基地审批证明或集体土地使用证;本人或配偶的农业户籍簿;建房开支原始凭据。株洲市以外的建房须在领取房产证之后比照期房确认方式办理。11、大修自住住房房屋所有权证;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C级以上《危房鉴定书》;土建开支凭据。管理中心派员现场核实房屋结构损坏情况、大修工程在建或完工。注:大修自住住房是指本套或本栋房屋需牵动或拆换部分主体结构,适用于严重损坏的房屋。室内装修不属于大修住房范畴。12、偿还株洲住房公积金贷款①提前一次性结清的提供放贷银行近12期贷款对账单;②非一次性结清的提供基本资料即可,所提资金划入公积金还贷专户;③如签订了《株洲市委托按月对冲还贷协议书》的,即按协议办理。13、偿还商业银行购房贷款或长沙、湘潭地区住房公积金贷款①偿还商业银行购房贷款:借款人本人在管理部服务大厅查询当月的个人信用报告;放贷银行出具的12期以上近期贷款对账单。②偿还长沙、湘潭地区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含铁路分中心):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或借款人本人在管理部服务大厅查询当月的个人信用报告,以及贷款公积金中心出具的12期以上近期贷款对账单。注:借款人及配偶合计提取额不超过12个月的还款本息之和;贷款余额不足12个月还款本息之和的按贷款余额提取;申请提取金额超过12个月本息之和的,须填报《一次性结清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提取申请表》,按一次性还清办理,且不得超过贷款余额。14、支付房租株洲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制式的《租赁合同》、《株洲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株洲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出具的工资收入证明;缴纳房租收据。注:房租须超过家庭月工资收入15%,每次提取额不得超过3600元。本资料依据《株洲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和住房公积金提取有关政策解释汇编。如有调整,按新政策执行。本须知由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七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二)建造、翻建、大修本市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三) 偿还本市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四)本市无房且依法承租本市住房用于自住的;(五)低收入经济困难职工家庭支付本市自住住房物业服务费;(六)家庭生活困难用于支付房租、物业服务费、售后公房物业维修费等住房消费费用的;(七)离休、退休的;(八)大部分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九)出境定居的;(十)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由职工的合法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提出申请);(十一)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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