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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政许可程序四个步骤
释义
    一、行政许可程序一般包括四个步骤
    (一)申请程序
    申请程序程序必须符合以下要件:
    1、申请行为必须向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提出。
    2、申请人有明确的意思表示行为。
    3、申请人必须提交所需的有关材料。
    (二)受理程序
    行政机关收到申请人提出的许可申请后,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形分别做出一下几种处理
    1、予以受理对于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内,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2、要求当场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当允许当场更正错误。
    3、限期补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确定的时间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不予受理它主要有两种情况:
    一是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去的行政许可;
    二是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受理行政机关职权范围。
    (三)审查程序
    形式性审查,是指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行政机关能够当场做出决定的,当场做出书面行政许可决定。
    (四)听证程序
    听证的具体程序步骤分为:
    1、申请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并在被告知有权要求听证之日起一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
    2、组织听证行政机关当收到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听证申请之日起在一定期限内组织听证;
    3、通知有关事项;
    4、决定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并在法定的许可决定期限内做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二、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包括哪些
    (一)申请与受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的除外。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并应申请人的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处理,并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二)审查与决定。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不能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对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准予行政许可,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相应的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许可证件。
    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三)期限。
    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45日;
    45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但行政机关应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四)听证。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五)变更与延续。
    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法律依据
    《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
    第三条 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不适用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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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3 17:20: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