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2022泸州钓鱼新规 |
释义 | 常年禁止垂钓的水域,包括水生生物保护区(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即:长江干流泸州段、赤水河干流泸州段、沱江干流管驿嘴至胡市段、纳溪区永宁河干流入江口至渠坝段,濑溪河翘嘴_蒙古_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泸县段,龙溪河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龙马潭区段)以及各县(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确定的禁钓区。 一、文件制定背景 2021年1月1日起,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开启了“十年禁渔”,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垂钓也是一种捕捞行为,随着垂钓工具的发展和垂钓方式的创新,当前产生了一些对水生生物威胁较大的垂钓工具和方法,这些垂钓方式获取的钓获物甚多,违背了休闲垂钓的初衷,扰乱了长江禁捕秩序。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意见》(农办长渔_2020_3号)和农业农村部长江流域渔政监督管理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通知》(长渔发_2020_12号)《四川省长江流域禁捕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办法(试行)》(川农规_2022_1号)要求,制定了泸州市长江流域禁捕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办法(试行),遏制无序垂钓破坏水生生物资源的现象。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4.《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 5.《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 6.《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意见》(农办长渔_2020_3号) 7.农业农村部长江流域渔政监督管理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通知》(长渔发_2020_12号) 8.《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农业农村部 关于印发〈依法惩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等违法犯罪的意见〉的通知》(公通字_2020_17号) 9.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长江流域禁捕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川农规_2022_1号) 三、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了禁钓区:水生生物保护区(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即:长江干流泸州段、赤水河干流泸州段、沱江干流管驿嘴至胡市段、纳溪区永宁河干流入江口至渠坝段,濑溪河翘嘴_蒙古_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泸县段,龙溪河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龙马潭区段),各县(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确定的禁钓区。今后泸州市长江流域新建立的水生生物保护区和国家、省新公布的常年禁止垂钓水域,自建立和公布生效之日起纳入禁钓区范围。 二是明确了禁钓期:每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全市天然水域均禁止垂钓。 三是明确了垂钓工具和垂钓方法:禁钓区、禁钓期之外,每名垂钓者只能使用一根鱼竿、一线、鱼钩钩尖总数不超过两个的钓具进行垂钓;除禁止使用农业农村部规定的禁用渔具外,还应遵守省农业农村厅公布禁止使用的垂钓工具和方法。 四是明确了钓获物管理:禁止钓获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若误钓,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垂钓者每人每天垂钓期间,留取的钓获物总重量不得超过2.5千克,超出部分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钓获单尾(只)重量超过2.5千克的,可以留取,其他钓获物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列入《国家重点管理外来入侵物种名录》《中国外来入侵物种名单》的种类不纳入钓获物管理。禁止丢弃、分散、隐藏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的钓获物,禁止销售、收购禁捕水域钓获物及其制品。 五是对举办团体性垂钓活动作了要求:主办单位应当提前15日向举办地所在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活动时间、地点、参加人数、使用方法和钓获物种类等事项。活动举办时,所在地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现场监督检查。 六是对垂钓者安全意识、环保行为作了要求:垂钓人员应当自觉携带必要的水上救生设备,主动识别和避开危险区域,同时应自觉维护垂钓水域自然环境。 七是明确了违规垂钓规定,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对在禁止垂钓的区域和时间需以垂钓方式开展科研教学、调查监测、探捕的,明确了相关要求。 四、主要特点: (一)划定垂钓区域。常年禁止垂钓区域,水生生物保护区(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即:长江干流泸州段、赤水河干流泸州段、沱江干流管驿嘴至胡市段、纳溪区永宁河干流入江口至渠坝段,濑溪河翘嘴_蒙古_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泸县段,龙溪河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龙马潭区段),各县(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确定的禁钓区。今后泸州市长江流域新建立的水生生物保护区和国家、省新公布的常年禁止垂钓水域,自建立和公布生效之日起纳入禁钓区范围。 二是明确垂钓时间。避让水生生物繁殖、洄游等生活关键阶段,避免垂钓对水生生物资源造成破坏。办法明确了每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为禁钓期,禁止在全市所有天然水域进行垂钓。 三是规范钓具钓法。每名垂钓者只能使用一根鱼竿、一线、鱼钩钩尖总数不超过两个的钓具进行垂钓。禁止使用国家和省公布的禁用渔(钓)具和禁用方法;禁止使用探鱼设备、视频辅助装置;禁止使用使用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物;禁止使用钩宽超过2cm的鱼钩,钩宽是指钩尖到钩柄的最小距离。根据上级调研咨询,钩宽超过2CM的鱼钩大多用于“锚鱼”(利用突刺直接刺捕鱼体的一种方法),探鱼设备、视频辅助装置也多用于“锚鱼”,与休闲垂钓的初衷相违背。因此,钩宽超过2CM的鱼钩和探鱼设备、视频辅助装置均禁止使用。 四是规范钓饵类型。禁止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饵、窝料和添加剂以及鱼虾类活体水生生物饵料。一些垂钓人员使用鱼类(尤其是泥鳅)、虾类做饵料、窝料,引诱翘嘴_等凶猛贪食性鱼类聚集,可在短时间内钓获大量鱼类,成为潜在的生产性捕捞手段。 五是规范钓获物处置。严格禁止钓获物买卖交易,有交易行为的视同非法捕捞。 六是规范钓获物留取的规定。垂钓者每人每天垂钓期间,留取的钓获物总重量不得超过2.5千克,超出部分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钓获单尾(只)重量超过2.5千克的,可以留取,但只能留取一尾(只),其他钓获物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 五、常见入侵种类: 常见外来入侵水生生物种类主要包括:克氏原鳌虾(小龙虾)、尼罗罗非鱼、红腹锯鲑脂鲤、豹纹脂身鲇(清道夫)、食蚊鱼、福寿螺、红耳彩龟(巴西龟)、牛蛙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三十条 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品种及其可捕捞标准,禁渔区和禁渔期,禁止使用或者限制使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最小网目尺寸以及其他保护渔业资源的措施,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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