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按照《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沪府令9号)规定,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申请办理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的,应当自购车之日起15日内,向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电动自行车上牌便民服务点)提出申请。 2、申请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标准,并纳入本市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 下列非机动车上道路通行的,应当经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取得非机动车号牌: (一)电动自行车; (二)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 (三)人力三轮车; (四)市人民政府规定应当登记上牌的其他非机动车。 自行车、残疾人手摇轮椅车实行自愿登记。 外省市号牌非机动车需要在本市通行的,应当经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取得本市非机动车号牌,但本市实行自愿登记的非机动车除外。 三轮摩托车挂牌准备以下手续: (1)购买符合国家规定的摩托; (2)机动车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车辆一致性证书和身份证; (3)购买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必须要交的; (4)准备好相关证件,缴纳购置税; (5)车管所上牌,分别悬挂在车子前后的板材。 法律依据: 《机动车登记条例》 第五条,初次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住所地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注册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