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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苏州工伤鉴定标准
释义
    

法律主观:
    


    现在就针对你提出的问题工伤鉴定标准问题回答如下: 残情定级后发给证件。残情定级不实行“终身制”,劳动鉴定委员会必须对 工伤 致残人员定期进行复查,残情若有变化,等级应作相应变更。工伤致残人员若要求进行鉴定,劳动鉴定委员会应随时给予鉴定[1]。 中文名 工伤鉴定标准[1] 鉴定单位 劳动鉴定委员会 鉴定依据 《 劳动能力鉴定 》 主题 责任人 鉴定依据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 职业病 致残等级分级》[1](GB/T 16180-2021 )已被GB/T 16180-2021[2]年替代,,下面的内容可能有误,勿全信 鉴定程序 职工在工伤医疗期间内治愈或者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或者医疗期满仍不能工作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评定 伤残等级 并定期复查 伤残 状况。劳动鉴定程序如下: 1、 由工伤职工所在单位填写《劳动鉴定申请表》,申请劳动鉴定。特殊情况下,职工可直接申请; 2、 提供历次病、伤、残医院治疗的原始病历,属因工伤残的,需持 工伤事故 调查报告及有关材料;属职业病的,需持卫生部门授权的职业病防治所(院)提供的诊断资料;属精神病的,需持精神病院的诊断资料;其它情况的,需持有说服力的证明等报劳动鉴定委员会; 3、 劳动鉴定委员会应认真审定申请及附件材料,对资料不全或情况不明的不予受理; 4、 对符合条件的,统一安排鉴定,并把鉴定的时间、地点、人员提前通知企业及有关人员; 5、 劳动鉴定委员会应当委托符合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或者聘请有鉴定资格的医生组成专家组对被鉴定人员进行 丧失劳动能力 的医学诊断; 6、 专家组对伤残、病残职工的状况,写出定性、定量的诊断意见,由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伤病或伤残等级,并发给等级证明书。劳动鉴定委员会应将鉴定结果及时通知企业和被鉴定的职工; 7、 职工对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当地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复查;对复查结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复查鉴定最终结论由省级劳动鉴定机构作出。 工伤职工及其家属因申报工伤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 劳动争议 的有关规定办理;与劳动行政部门或 工伤保险 经办机构发生争议的,按照行政复议和行政 诉讼 的有关法律、 法规 办理。
    

法律客观: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4.1.1 依据工伤致残者于评定伤残等级技术鉴定时的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与日常生活护理的依赖程度,适当考虑由于伤残引起的社会心理因素影响,对伤残程度进行综合判定分级。 附录A为各门类工伤、职业病致残分级判定基准。 附录B为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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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 16:3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