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1、到户口迁移证迁入地派出所说明情况,然后申请出具未落户证明(加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2、向原户口迁出地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申请重新入户,恢复原户籍。申请恢复原户籍所需材料:(1)恢复原户籍申请书;(2)报到证、身份证、毕业证书;(3)原户口迁移证;(4)迁入地派出所出具未落户证明(加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一)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二)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三)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