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车辆退出网约车经营后,则应变更使用性质由营运转为非营运。 法律依据: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网信办《关于修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第三十九条 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经营。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按照网约车报废标准报废。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按照该类型营运载客汽车报废标准和网约车报废标准中先行达到的标准报废。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网约车报废标准的具体规定,并报国务院商务、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