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为证明被告人使用了未经授权的电脑或手机,需要通过以下两种方式进行证明:1)电子证据;2)人证证据。 法律依据: 1.《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应当由出示者负责证明。 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据法》第十三条:电子数据应当由生成、存储、传输或者处理该数据的电子数据程序或者设备的使用者提供。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条:犯罪的证据,应当通过法定的程序获取,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应当得到保障。 通过以上法律依据,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在证明被告人使用了未经授权的电脑或手机时,需要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电子证据,并且应当通过法定程序获取证据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此外,人证证据也可以作为补充证据来证明被告人使用了未经授权的电脑或手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