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动物防疫合格证在哪个部门办理 |
释义 | 可以到当地的动物卫生监督所申请办理《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官方兽医出具的,标示某一动物及其产品检疫合格的证明。 《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是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的一种,共有两类四种,即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A)、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B),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产品A)、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产品B);即A类和B类,动物和动物产品。具体为: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A)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产品A)适用于跨省境出售或者运输动物及其动物产品。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B)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产品B)适用省内出售或者运输动物及其动物产品。 办理流程: 1、到当地的动物卫生监督所申请; 2、到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所指定兽医机构进行检测,并交纳检测费用; 3、持兽医部门出具的检测报告到当地的动物卫生监督所申请办证。 (一)动物检疫审批 1、来自非封锁区或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养殖小区)、养殖户; 2、动物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3、养殖档案相关记录和畜禽标识符合农业部规定; 4、动物临床检查健康; 5、需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6、种用、乳用动物须符合相应的动物健康标准;精液、胚胎、种蛋的采集、移植、消毒记录完整,其供体动物符合相应的动物健康标准; 7、跨省调运种用、乳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应先取得输入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审批同意; 8、农业部规定的其它条件 (二)动物产品检疫审批 1、经检疫合格的动物产品到达目的地后,需要直接在当地分销的: (1)提供原始有效《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检疫标志完整,且证物相符; (2)在有关国家标准规定的保质期内,且无腐败变质。 2、经检疫合格的动物产品到达目的地,贮藏后需继续调运或者分销的 (1)提供原始有效《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检疫标志完整,且证物相符; (2)在有关国家标准规定的保质期内,无腐败变质; (3)有健全的出入库登记记录; (4)农业部规定进行必要的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条 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凭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向所在地养犬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 街道办事处、乡级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做好本辖区流浪犬、猫的控制和处置,防止疫病传播。 县级人民政府和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做好农村地区饲养犬只的防疫管理工作。 饲养犬只防疫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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