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人大和政协分别作为四家班子之一,各自的职能虽然有所不同,但都有相似之处。比如说人大的职能,包括重大事项决定、人事任免、法律监督,一个地方涉及决定重大事项是需要经过人大来决定的。而政协的职能是参政议政,重大的事项也得经过政协进行协商,如果在政协协商的时候意见太大,甚至是通不过,那这个事项要施行应该也是非常难的。因此,从这个角角度去看,其实人大和政协在各地更像是一个监督机构,重点是对当地的政府进行监督。熟悉我国体制的人都知道,人大政协的这种监督虽然属于法律意义上的监督,但实际上很多时候只是程序性监督而已。因为在政府把这些重大事项包括人事事项提交人大进行研究的同时,往往已经经过党委同意了的,至少事大方向已经确定的,经过人大政协的时候,一般只进行细节的小修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 1、参加决策的作用。人大依法行使职权,讨论和决定重大事项,都需要代表积极地、集体地参加,也只有代表积极地、集体地参加才能得以实现。代表对人大会议上各项议案、报告的审议、表决,直接关系到这些议案、报告的通过与否,关系到决策的后果。人大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水平,反映着人大代表参加决策的能力和程度。 2、监督推动的作用。人大通过的法律或者法规和决议、决定,能否得到有效的实施,与人大的监督是分不开的,因而也是与人大代表的共同努力分不开的。代表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也有义务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督促“一府两院”有效地开展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