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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法官职业思维方式的养成
释义
    建立法官职业化制度,除需要上述所设想的改革制度外,最关键的还在于必须培养法官的职业思维。
    所谓法官职业法律思维,是指在行使国家司法权的过程中,为了公平、公正的处理案件,法官按照法律的逻辑来观察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理性思维方式。
    对于法官而言,思维方式甚至比法律知识更为重要。因为,法律知识可以随时学习,法律条文可以随时查找,但思维方式却是要靠长期的专门训练才能养成。此种思维方式的特殊之处表现在:
    (一)法律职业术语是法官必备的思维要素
    法律是一种专门的技术知识,而法律术语是这项专门知识中的最基本的要素。在相当广泛的社会领域内,许多社会问题,都可以运用法律职业术语转化为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判断。现代法治国家,之所以能够从法律层面上,判断和解决广泛的社会问题,这主要是由于法律专业化程度的提高。因此,法官应当学会用法律术语进行思考和表达。
    (二)被动性、保守性是法官思维的基本因素
    法官的权威来源于理性的思维、超然的态度和独立的地位,他们从事法律活动具有被动性,主要表现为:法官以不告不理为原则,非因诉方、控方请求不作主动干预。
    法官的保守表现在遵循业已形成的传统价值。
    (三)重逻辑、重证据是法官思维的又一特色
    法官在诉讼中的主要任务是通过证据查找事实片段,再将每一片段依法律逻辑联系起来,重组案件事实。在此,在法官的思维方式中,情绪化、感情化的倾向必须克服。
    (四)程序合理性是法官思维的重要方面
    程序的合理性、公正性在诉讼中占有重要地位。以证据推导的案件事实,不一定完全符合客观事实。司法活动不应该过分强调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而应当强调法官依程序进行思考,充分认识程序公正的独立价值,承认由程序公正所得出的结论。
    法官职业思维是一种合法性的思考,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依法审判是其核心。
    法官职业思维是一种中立性思考,不偏不倚,站在中间的立场,以正义的守护者的身份来实现司法公正。
    法官职业思维是一种普遍性思考,以普遍性考虑来概括特殊性的思维方式,对法律事实普遍性的思考优先于对特殊性的思考。
    法官职业思维是一种独立性的思考,一个相对独立的思维空间对法官来说是非常重要的,靠自身的职业素养来构筑,最大限度地实现司法公正。
    结束语
    法官职业化是法治现代化的重要标志,然而在建立法官职业化制度的建设中,其道路是曲折的,充满困难无数,任重而道远。
    但是,只要我们充满信心,认真恪守自己的职责,相信这种理想是能够成为现实的。同时,作为每一个法律人,也应为我国的现代化法治建设作出自己应有的努力。
    参考文献:
    1、2002年11月刊《法律适用》,《论中国语境下法官职业化的几个基本维度》,第
    4、5页。
    2、2002年第二十四卷第三期《法学研究》,《人民法院管理体制改革的几点思考》第18页。
    3、2002年12月刊《法律适用》,《论法官职业思维方式的养成》,第
    9、10页。
    4、郑成良等:法官职业化是法治现代化的重要标志,载《人民法院报》,2002年9月29日第3版。
    5、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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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3:47: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