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安葬烈士条件如下: 1、在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中牺牲的; 2、抢险救灾或者其他为了抢救、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公民生命财产牺牲的; 3、在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际和平任务中牺牲的; 4、在执行武器装备科研试验任务中牺牲的; 5、其他牺牲情节特别突出,堪为楷模的。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享受定期抚恤金: 1、烈士的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的; 2、烈士的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残疾或者正在上学而无生活来源的; 3、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正在上学而无生活来源的。 安葬烈士的方式包括以下三个方式: 1、将烈士骨灰安葬于烈士墓区或者烈士骨灰堂; 2、将烈士遗体(骸)安葬于烈士墓区; 3、其他安葬方式。 法律依据:《烈士褒扬条例》第六条 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全国的烈士褒扬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烈士褒扬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