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四十七种交通事故全责 |
释义 | 1、未按标志标线通行的情况 2、未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的情况 3、左转弯车未让直行车先行的情况 4、右转弯车未让左转弯车的情况 5、未让已在路口内的车先行的情况 6、遇到障碍物不理让的情 7、掉头车辆不让直行车辆的情况 8、驶入禁行路的情况 9、溜车的情况 10、不按规定倒车的情况 11、逆向行驶的情况 12、强行变更车道的情况 13、货物遗洒过程中导致交通事故的情况 14、追撞前车尾部的情况 15、开关车门造成交通事故的情况 16、超越正在左转弯车辆的情况 17、超越正在掉头车辆的情况 18、超越正在超车的车辆的情况 19、从右侧超越前车的情况 20、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时超车的情况 21、行经危险路段时超车的情况 22、转弯车辆未让直行车辆的情况 23、右转弯车辆未让放行车辆的情况 24、车辆闯红灯的情况 25、禁止掉头的路口强行掉头的情况 26、路口逆行的情况 27、未按导向车道指示方向行驶的情况 28、路人在禁止路人通行的高速公路、外环线道路、内环高架道路和车行立交桥等道路途行走,与机动车辆发生交通意外的 29、路人在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地方违背信号限定,与车辆发生交通意外的 30、路人在设有人行天桥、人行地道和漆划人行横道线处100米范围以内,不走人行天桥、人行地道和人行横道而与车辆发生交通意外的 31、路人不走人行道,在设有中心隔离设施和路人护栏的道路途钻越、跨越隔离设施或护栏,与车辆发生交通意外的 32、非机动车骑行人在禁止非机动车通行的人行道上与路人发生交通意外的,或者在禁止非机动车通行的机动车专用道、单行道上与机动车辆发生交通意外的 33、非机动车骑行人在设有停车让行或降速让行交通标志的地方未按限定让行,与享有先行权的车辆发生交通意外的 34、非机动车骑行人在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地方违背信号限定,与路人、其他车辆发生交通意外的 35、非机动车骑行人在区分机动行车道与非机动行车道的道路途,随意驶入机动行车道与机动车发生交通意外的 36、非机动车骑行人逆向行驶,或者横穿四条以上机动行车道,或者在车辆临近时突然拐弯行驶,与路人和其他车辆发生交通意外的 37、机动车行驶员饮喝酒后,其血液中的酒精浓度大于喝酒后驾车准则时,行驶机动车发生交通意外的 38、机动车行驶员过度疲惫行驶机动车,导致车辆失控发生交通意外的 39、机动车行驶员行驶机动车跨越中心线与对向行驶的车辆发生交通意外的 40、机动车行驶员在设有停车让行或降速让行交通标志的地方未按限定让行,与享有先行权的车辆发生交通意外的 41、无机动车行驶证行驶机动车,或机动车行驶员行驶无号牌、行驶证的机动车,与路人、其他车辆发生交通意外的 42、动车行驶员在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地方违背信号限定,与路人、其他车辆发生交通意外的 43、机动车行驶员行驶机动车未与同行车道行驶的前方机动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追尾前车的 44、机动车行驶员行驶机动车在变换行车道时,未让在其本道内的车辆先行发生交通意外的 45、机动车行驶员行驶机动车逆向行驶或违规驶入禁行道路与路人、其他车辆发生交通意外的 46、未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47、碰撞依法暂停、停放的车辆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第三十五条 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 第三十六条 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 第三十七条 道路划设专用车道的,在专用车道内,只准许规定的车辆通行,其他车辆不得进入专用车道内行驶。 第四十二条 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 第四十三条 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 (一)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 (二)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 (三)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四)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 第四十四条 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 第四十五条 机动车遇有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不得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不得穿插等候的车辆。 在车道减少的路段、路口,或者在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遇到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机动车应当依次交替通行。 第四十六条 机动车通过铁路道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没有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应当减速或者停车,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 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明显标志。在公路上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并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执行。 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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