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主体。 自然人(年满16周岁)和单位都可以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2、主观方面。 本罪要求主观上是故意的,过失不构成本罪。即是要求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不阻止,反而为其提供帮助。所以本罪在认定的时候一定要注意对于当事人主观心态的判断,如果主观上不存在故意,则不构成本罪。 3、客观方面。 本罪属于行为犯,要求客观上必须实施了《刑法》所明确规定的行为,即实施了为其他人提供互联网接入,或者是服务器托管以及通讯传输等技术帮助他人实施网络犯罪的具体行为,如果只是精神上的鼓励,而不是具体客观的、外在可量化的行为,则不构成本罪。 4、侵犯的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为网络秩序和网络安全,且达到了十分严重的程度。 我国对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打击力度较大,因为当今的网络商业、网络社交、网络活动发达且活跃,也是人民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有不少人利用网络违法牟利,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所以我国刑法增设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这个罪名,进一步打击网络犯罪行为,营造安全和谐的网络环境。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