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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环保局局长有多大权力
释义
    法律分析:
    一、贯彻实施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县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参与制定本县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二、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有关标准、技术规范。
    三、监督管理县内污染物、污染源的防治工作;调查处理县内环境污染纠纷、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
    四、管理县内自然环境保护工作,监督县内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资源开发活动。
    五、负责县内环境管理制度的实施、审批开发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和区域开发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
    六、负责县内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
    七、负责管理县内环境监测工作。
    八、负责县内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环保队伍建设工作、在职人员岗位培训工作和环保科研工作。
    九、承办县人大、政协有关环境保护的议案、提案,处理群众来信来访。
    十、承办县委、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六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第六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本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的;
    (二)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三)排污单位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
    (四)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的。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建设项目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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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 1:39: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