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拾得遗失物适用善意取得吗 |
释义 | 拾得遗失物,没有以合理的价格取得,不适用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须符合以下三个要件: 1、受让人受让财产时主观上是善意的。受让人善意,是指受让人相信财产的让与人不是无处分权人。 2、以合理的价格有偿受让。无偿方式取得财产的,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3、转让财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 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1、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一般情况下遗失物不能适用善意取得。遗失物不像无权处分财产,无权处分财产的相对人可以主张善意取得,但是遗失物的购买人一般不能主张善意取得。 2、遗失物的购买人可以主张善意取得遗失物的情形是遗失物的所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购买人取得遗失物,超过两年未主张偿还的情况下,可以适用善意取得。 3、遗失物的所有人有权要求拾得遗失物的人赔偿遗失物损失(遗失物已转让无法追回或不愿追回)或者直接要求遗失物的购买人返还原物。该要求购买人返还遗失物的期间是2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算。如果受让人通过合法途径购买,则应当支付受让人购买的费用,后可向遗失物的拾得人主张赔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二条,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七条 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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