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教育费附加属于哪一类非税收入 |
释义 | 教育费附加属于其他非税收入。 教育费附加的计税依据是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征收率由各省地方税务机关自行制定,教育费附加的计算公式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适用税率。 非税收入主要包括下列12个种类: 1、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2、政府性基金收入; 3、罚没收入; 4、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5、国有资本收益; 6、彩票公益金收入; 7、特许经营收入; 8、中央银行收入; 9、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 10、主管部门集中收入; 11、政府收入的利息收入; 12、其他非税收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前款第十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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