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介绍一个人卖淫不构成犯罪的,应当被治安处罚。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立案标准: 1、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二人次以上的; 2、引诱、容留、介绍未满十四周岁的男童、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卖淫,或者引诱、容留、介绍不明知是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3、引诱、容留、介绍明知是患有艾滋病或者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 4、引诱、容留、介绍明知是孕妇或者哺乳期妇女卖淫的; 5、引诱、容留、介绍明知是患有精神病的人卖淫的; 6、引诱、容留、介绍因亲属、监护、教养、救济、公务或业务关系服从自己监督的人卖淫的; 7、出于泄愤报复、毁人家庭等卑劣动机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 8、利用淫秽物品引诱他人卖淫的; 9、引诱、介绍他人到境外卖淫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六十七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