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妇女到本人在本市居住所在地的街道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办理,并提供以下基本材料:1、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明;2、夫妻双方的户籍证明;3、夫妻双方的婚姻状况证明;4、本市按规定设置妇(产)科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或者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小结或者病历;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生育的,需携带当地医疗机构出具的注明产妇生育情况(难产、顺产或流产)的病历证明等材料及中文翻译件。法律依据:《上海市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计划生育情况审核办法》 二、办理程序,拟申领生育保险待遇的妇女,应当在申领生育保险待遇前,办理上海市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计划生育情况审核。程序如下:(一)本市户籍妇女到夫妻一方户籍地或者本市人户分离人员办理了现居住地登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妇女到本人在本市居住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并提供规定的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