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一、到2020底,大力推进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提前淘汰更新,以及注册登记日期为2010年12月31日(含)以前的其他国三及以下营运柴油货车提前淘汰更新;鼓励提前淘汰注册登记日期为2011年1月1日(含)以后的国三及以下营运柴油货车,鼓励提前淘汰注册登记日期为2012年12月31日(含)以前的采用稀薄燃烧技术和油改气的老旧营运燃气车辆。 二、国三车报废时间标准规定(一)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二)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三)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2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5年; 法律依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第三条 凡在我国境内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强制报废:(一) 达到使用年限的;(二) 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要求;(三) 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排放控制技术后,排气污染物及噪声不符合在用机动车排放国家标准;(四) 因故损坏,车辆发动机、车架(或承载式车身)需要更换的;(五) 因故损坏,车辆发动机、车架(或承载式车身)之一需要更换,且变速器总成、驱动桥总成、非驱动桥总成、转向系统、前悬架、后悬架中3个或3个以上总成需要更换的;(六) 在1个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内连续3次检验不合格的;(七) 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后连续2个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内未参加检验或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