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骗取公积金后应当主动偿还进行补救。骗提套取未遂的或既遂但在规定期限退回资金的,5年内不受理公积金提取、贷款申请,向行为人所在单位或单位纪检监察机构通报情况,向相关管理部门报送行为人失信信息实施联合惩戒、进行信用约束。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的; (二)未按照规定审批职工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 (四)委托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银行以外的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 (五)未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的; (六)未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的; (七)未按照规定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