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申领和批准颁发文物拍卖许可证,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遵循优存劣汰、分类经营、严格管理、稳步发展的整体布局原则。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国家文物局关于对申领和颁发文物拍卖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申领和批准颁发文物拍卖许可证,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遵循优存劣汰、分类经营、严格管理、稳步发展的整体布局原则。 文物拍卖经营范围按品种分为以下三类: (一)陶瓷、玉、石、金属器等; (二)书画、古籍、邮品、手稿及文献资料等; (三)竹、漆、木器、家具、纺织品等。 根据文物市场现状,为保护古遗址、古墓葬等不受破坏,对经营第一类文物从严控制。现未从事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申领许可证,暂批准其经营第二、三类文物或第二类文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