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因需要使用乙方旗下著名艺人(以下简称乙方艺人)肖像图片用于甲方平面广告。经甲乙双方协商,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特订立如下合同条款,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合作方式 1、甲乙双方一致同意乙方艺人为甲方旗下品牌产品(以下简称该产品)的形象大使。 2、在合同期内,甲方有权使用乙方艺人的肖像、名称。 3、在合同期内,乙方艺人需参加一次甲方品牌的平面广告拍摄(平面拍摄工作同一天完成,工作时间在10小时以内),乙方保证乙方艺人以最佳的工作状态出席甲方客户影视、平面拍摄,并积极配合甲方客户工作。【乙方提供艺人张高清图片】 4、 肖像使用权 范围:平面广告拍摄【乙方提供的艺人张高清图片】的著作权属于乙方所有,授权甲方在关于该产品影视、平面广告使用,若有其他产品活动及影视广告需另行签订相应合同。 5、平面广告拍摄时间甲方需提前至少15天与乙方协商。【】 7、影视拍摄及活动的相关交通及食宿费用均由甲方承担。交通标准为:头等舱1位,经济舱2位。住宿标准为:五星级酒店商务套房1间,标准间2间。餐费根据发生的费用实报实销。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