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协议约定赔偿青春损失费的法律效力 |
释义 |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然而,当事人关于青春损失费的约定,很难找到相应的法律依据。因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青春损失费自然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主流观点认为:青春损失费应当按照精神损害赔偿进行理解。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这样青春损失费就有了法律依据。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仅适用于夫妻离婚时的过错赔偿,至于男女双方解除同居关系则不能适用本条规定。星瀚律师认为,非婚同居是非法的,是对合法婚姻制度的一种侵害,为法律和道德所排斥。因此,当事人为解除这类同居关系所承诺的青春补偿,无论由哪一方作出,在性质上均属于不可强制执行的债权或者债务,不受法律保护。 对于离婚补偿的认定上,法律上的规定是只要一方在存在离婚过错的情况下,才可以要求进行赔偿,青春赔偿协议的相关认定也是属于这种情况,如果对方没有离婚过错的情况,那么是不可以要求赔偿的,但双方约定的可以进行处理。 一、起诉离婚可以要求精神赔偿和青春损失费吗 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法律上并没有“青春损失费”一说,婚姻损害赔偿只有在家庭暴力,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其他重大过错的情况下,法院才能判决过错方给予赔偿。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不会判承担青春损失费。 离婚精神赔偿在法律上是没有统一的标准,主要是根据受害者所遭受的精神创伤来进行赔偿。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可以通过以下几个因素来确定: (一)过错方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过错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过错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过错方的获利情况; (五)过错方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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