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所谓组合注册商标是指由文字、拼音、字母、图形、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等任意两种或两种以上要素组合注册的商标。在实际使用时,如果只使用其中一部分内容,那么,其与《商标注册证》上核准的标志就有明显差别,相当于构成了一个新的商标,所以不可以分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四十八条 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第四十九条 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