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上海市地方社会事业建设费征收办法 |
释义 | (1995年9月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根据1997年12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4号令修正并重新发布)第一条(目的)为了加快本市社会事业的建设,多渠道筹措地方社会事业建设资金,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征收范围)凡本市广告媒介单位、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均须按照本办法缴纳地方社会事业建设费;营业性的宾馆、饭店、公寓、旅店、招待所等(以下统称旅馆),均须按照本办法向住宿宾客代征地方社会事业建设费。第三条(管理部门)市财政局负责向广告媒介单位、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征收地方社会事业建设费的管理工作;市物价局负责由旅馆代征地方社会事业建设费的管理工作。第四条(计征标准)广告媒介单位、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应当按广告经营收入总额的4%缴纳地方社会事业建设费。旅馆应当按下列标准代征地方社会事业建设费: (一)三星级以上旅馆,按住宿宾客每人每天5元人民币计征; (二)二星级以下的星级旅馆,按住宿宾客每人每天2元人民币计征; (三)其他无星级旅馆,按住宿宾客每人每天1元人民币计征。第五条(收费票据)凡收取地方社会事业建设费,均应当开具市财政局统一监制的收据。第六条(缴纳和划转)广告媒介单位、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应当在每月15日前将上月应当缴纳的社会事业建设费全额缴纳财政部门。旅馆应当在每月15日前将上月代征的地方社会事业建设费全额解缴物价部门。财政部门、物价部门应当将所征收的地方社会事业建设费全额转入市财政专户,专款专用。第七条(地方社会事业建设费的使用)地方社会事业建设费应当用于教育事业和文化事业。地方社会事业建设费,由市财政局根据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将资金及时划拨有关部门和机构。第八条(强制措施)广告媒介单位、户外广告经营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期限缴纳地方社会事业建设费的,财政部门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款额2的滞纳金。旅馆未按本办法规定期限解缴地方社会事业建设费的,物价部门除责令限期解缴外,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款额2的滞纳金。第九条(行政处罚)广告媒介单位、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和旅馆超过限定期限30日仍未缴纳或者解缴地方社会事业建设费的,财政部门或者物价部门可处以滞纳款额2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第十条(复议和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十一条(应用解释部门)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涉及广告业的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涉及旅馆业的由市物价局负责解释。第十二条(实施日期)本办法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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