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同学到社区工作,那社区矫正人员集中训诫是如何的 |
释义 | 社区矫正中训诫的适用 一、训诫的条件 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执行期间发生下列行为应当视为不服从管理: (1)不按时向司法所汇报活动情况,不参加社区矫正活动、又不请假的; (2)无故不参加公益劳动的; (3)违反社会公德,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公共利益的; (4)对抗管理教育或故意逃避监督管理的 社区矫正对象发生上述行为后,社区矫正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训诫谈话,经训诫谈话后仍不改正的矫正对象,按照矫正对象奖惩考核办法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对受到两次的记过矫正对象,根据社区矫正的种类,按照法定程序提出撤消缓刑、执行原刑罚、撤消假释、收监执行的司法奖惩建议。矫正对象被撤销社区矫正后不得再适用社区矫正。 二、训诫的主体 对表现较差或有重新犯罪倾向对象的管理,采取司法所、派出所联合谈话的方式进行训诫,对其他矫正对象也起到警示作用。同时社区民警参加,发挥执法主体的作用 三、训诫的内容 社区矫正组织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训诫时,主要应包括以下几点内容: 一是指明基本事实,这里主要是指社区矫正制度方面以及违反治安管理条例的事实。二是指明违反的相关社区矫正制度的条文。三是指明其行为可能造成的后果,即可能按照法定程序提出撤消缓刑、执行原刑罚、撤消假释、收监执行的司法奖惩建议。四是指明训诫后应履行的义务。如有被害人的案件,如何有效地对被害人进行补偿;对没有被害人的应如何痛改前非。 四、训诫与责令具结悔过的形式及程序 对矫正对象进行训诫的形式,应坚持因案制宜。既可由社区矫正人员独立进行,也可以视案件情况邀请被害人及社区民警参加,如不按时向司法所汇报活动情况,不参加社区矫正活动、又不请假的或者无故不参加公益劳动的;可以由社区矫正人员独立进行;而对社区矫正对象违反社会公德,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公共利益的或者对抗管理教育或故意逃避监督管理的,进行训诫时,就应该适当扩大参与者的范围,并邀请社区民警参加,发挥执法主体的作用,以加强对矫正对象的威慑力。因为训诫的目的,是教育、感化、挽救被不起诉人,促使其真诚悔过,从而进一步提高社区矫正社会效果。所以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训诫应作为提出司法奖惩建议的一个前置程序,并将训诫的相关情况,做为是否提出司法奖惩建议的重要依据。具体操作方法为: 第一、社区矫正组织在作出训诫前,要口头或书面传唤社区矫正对象到指定地点接受训诫,并制作训诫笔录,训诫完毕后交由被训诫人签字确认 第二、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训诫,视案件情况决定参与人员的范围。如违反社会公德,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公共利益的,应邀请被害人及社区民警参加,先由社区矫正人员向被害人赔礼道歉,或赔偿被害人相应损失,然后由社区矫正人员或者社区民警进行训诫,最后被害人发表意见。 第三、根据社区矫正对象接受训诫后的表现,决定是否提出提出司法奖惩建议。如训诫后仍然不悔改的,应依照法定程序撤消缓刑、执行原刑罚、撤消假释、收监执行的司法奖惩建议。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