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发生交通事故后处理流程如下: 1、现场勘查: (1)发生交通事故后,无人员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或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可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撤离现场。对事实、成因有争议的,必须保护好现场,并迅速打122,报告交警。车辆有保险的,应及时告知保险公司到现场; (2)值班民警接到指令后,必须严格在承诺制度的时间内快速赶赴现场,并快速处置现场; (3)进行现场勘查包括现场访问、摄影、制图、丈量、勘验等系列工作; (4)现场勘查记录经复核无误后,应要求当事人或见证人在现场图上签名; (5)为检验需要,必要时可扣留肇事车辆和当事人的相关证件; (6)与当事人预约事故处理时间; (7)事后展开调查必须依法进行,包括询问、痕迹提取检验、技术检测、损害评估和其他必要的鉴定; 2、责任认定: (1)在调查阶段,必要时召集当事人到交通事故处理中心举行听证; (2)在查明事故的基本事实和收集充足的证据后,严格按照规定时间依法作出责任认定; (3)公布责任时,必须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席讲清事故的基本事实和认定责任的理由与依据; (4)告知当事人申请重新认定的权利和法律时效; 3、处罚: (1)责任认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应对责任当事人作出处罚意见呈送领导审批; (2)根据领导作出的处罚决定填写处罚裁决书; (3)向责任人宣布处罚裁决; (4)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和法律时效; (5)完善处罚的相关手续; (6)执行处罚。 法律依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车辆或者交通肇事逃逸嫌疑人后,应当按原范围撤销协查通报,并通过全国机动车缉查布控系统撤销布控。 第四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侦办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期间,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受害人及其家属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询问案件侦办情况的,除依法不应当公开的内容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告知并做好记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