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在税务杋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应当派员实地检査,查无下落并且无可以强制执行的财物或虽有可以强制执行的财物但经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仍无法使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由税务人员制作非正常户认定书存入纳税人档案,税务机关暂停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用簿和发票的使用。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需恢复履行纳税义务的,向税务机关提出办理解除非正常户。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第二条严格非正常户认定管理。对经税务机关派员实地核查,查无下落的纳税人,如有欠税且有可以强制执行的财物的,税务机关应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纳税人无可以强制执行的财物或虽有可以强制执行的财物但经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仍无法使其履行纳税义务的,方可认定为非正常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