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开展保护教育活动、改革和实验的权利,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组织,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指导幼儿园的学习和发展,评估儿童的成长和发展权利,按时领取工资,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和寒暑假带薪休假的权利,、参与幼儿园民主管理的权利,参加进修或其他形式培训的权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七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