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无船承运人提单,是指无船承运人签发的提单。多用于海上集装箱拼箱货运输中,所以也称为仓/仓提单,但人们在整箱货运输中对以上两种英文名称并不加以区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第七条 经营无船承运业务,应当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办理提单登记,并交纳保证金。 前款所称无船承运业务,是指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接受托运人的货载,签发自己的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向托运人收取运费,通过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完成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承担承运人责任的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 在中国境内经营无船承运业务,应当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企业法人。 第九条 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不得将依法取得的经营资格提供给他人使用。 第十条 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相应的经营资格后,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的,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取消其经营资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