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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上市公司资产重组概念股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释义
    《重组办法》正式实施。其后在2011年、2014年以及2016年的进行了三次修订。尤其是2011年的的修订,基本奠定了直到目前的监管框架,堵住了市场操作中的重大漏洞,包括增加了借壳上市、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以及配套融资的相关规定。其中,首次于部门规章层面明确借壳上市(即官方所称的重组上市)要求:
    1、重组标的必须为股份或有限公司;
    2、必须持续经营三年以上;
    3、且最近两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对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要求:
    1、为促进行业或者产业整合,增强与现有主营业务的协同效应;
    2、控制权不得发生变更;
    3、不得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发行;
    4、发行占比不得低于发行后股份的5%,否则主板、中小板交易额不得低于1个亿,创业板不得低于5000万。对于配套融资则明确参照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相关规定执行。
    2014年的重组办法,秉持着简政放权、将决策权更多地还给市场的理念(2014年5月,国务院进一步发布《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以下简称国发17号文),要求充分发挥资本市场在企业并购重组过程中的主渠道作用),对于监管尺度进行了一定程度的限缩,包括:
    1、明确只有借壳上市、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和配套融资由证监会审核,其余均下放至交易所层面进行信息披露监管(原本对于配套融资占比不足25%的由并购重组委审核,25%以上由发审委审核,后将该标准调整为100%。);
    2、明确借壳上市标准参照IPO发行条件核准;
    3、业绩承诺只针对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强制要求;
    4、股份发行的定价机制更加完善;
    5、取消对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设置的规模下限。同时,将原本需要向证监会以及派出机构进行报告的事项进行了取消。
    2016年修订则集中性的针对借壳上市进行了细化的监管,具体包括:
    1、借壳上市不得进行配套融资;
    2、明确借壳上市中的“累计首次原则”的期限为60个月;
    3、在借壳界定指标方面,将原有的资产指标扩展至资产、净资产、股份、营收、净利润以及主营业务根本变化等六个方面的指标;
    4、原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关联方、此次交易过程受让股份的交易对象需要将其所持有的股份锁定36个月,非关联方需要锁定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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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4 11:39: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