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物权的种类与分类 |
释义 | 在学理上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通常对物权做以下的分类: (一)自物权与他物权 自物权是权利人对于自己的财产所享有的权利。因其与他人之物无关,故称为自物权。所有权是最典型的自物权。他物权是在他人所有的物上设定的物权。他物权是对他人财产享有的权利,其内容是在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某一方面对他人之物的支配。 (二)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 这是根据物权的客体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所做的分类。不动产所有权、地上权、永佃权、典权、不动产抵押权等是不动产物权,而动产所有权、动产质权、留置权则是动产物权。 这种分类的意义在于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的取得方法、成立要件等各有不同,一般来说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为交付,而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为登记。 (三)主物权和从物权 这是以物权是否具有独立性进行的分类。主物权是指能够独立存在的物权,如所有权、地上权、永佃权。从物权则是指必须依附于其他权利而存在的物权。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是为担保的债权而设定的。地役权在与需役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关系上,也是从物权。 这种分类的意义在于,在物权的取得、变更、丧失问题上,从物权应与其所依附的权利共命运。 (四)所有权与限制物权 (五)有期限物权与无期限物权 这种分类的标准是物权的存续有没有期限。有期限物权是指有一定存续期间的物权,如典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无期限物权则是指没有预定存续期间,而永久存续的物权,如所有权。这两类物权区分的法律意义在于,有期限物权在期限届满时即当然归于消灭,而无期限物权除了转让、抛弃、标的物灭失等特定情形外,永久存续。 (六)民法上的物权与特别法上的物权 (七)本权与占有 《日本民法典》认为占有是一种基于实际支配的物权。其他国家多认为占有是一种法律事实,即对物的实际控制。 一、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根据设立的目的不同,他物权还可以进一步分为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用益物权,是以物的使用、受益为目的而设立的他物权。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 担保物权,是以保证债务的履行、债权的实现为目的而设立的物权。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都是担保物权。 区分两者的意义在于,能够明确不同的他物权设立目的的不同,权利内容也就不同。 二、主物权与从物权 根据物权是否从属于其他物权而存在的不同,物权可分为主物权与从物权。 主物权,是指本身能单独存在,不需从属于其他权利的物权。如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 从物权,是指从属于其他权利,并为所从属的权利服务的物权。如抵押权、留置权等。 区分两者的意义在于,主物权能够独立存在,从物权的存在则须以它所从属的权利的存在为前提,主物权消灭时,从物权也随之消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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