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为进一步规范明码标价行为,促进公平、有序竞争,维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江苏省物价局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江苏省明码实价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集中展示了商品和服务明码标价方面的实践经验和研究成果,对进一步推行明码实价制度作出有益探索。 一是约束经营者虚高标价。如果消费者与经营者讨价还价后,经营者以低于标示价格销售商品的,应当将标示价格降为成交价格;经营者按照原标示价格没有成交的,可以降低标示价格,但是不得宣称降价、优惠、打折等。 二是规范经营者价格促销行为叫停"返券"促销。对实行赠品促销的,规定如果消费者不愿意接受赠品,经营者应当按照其标示的赠品价值返还消费者现金或者减去相应价值结算;实行限量促销的,应当明确标示可供销售(或者赠送)的商品数量。 三是将会员价、吊牌价纳入监管范围。规范会员价的标示形式,有条件的认可服装吊牌作为明码标价的形式之一;对商品外包装印刷价格与经营者标示价格不一致的,规定经营者应当将印刷价格除去。 四是防范经营者设置价格陷阱。规定同一商品多件装(或者批量)价格平均后不得高于单件商品的价格;消费者购买价格较高的商品时,经营者以提供分期付款为条件加收合理费用的,应当予以明确标示。 五是在江苏全省分步骤推行明码实价。授权各地根据本地实际决定试行日期、试行范围,给经营者、消费者相应的适应期,确保平稳过渡。 法律依据: 《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五条 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时,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 明码标价应当根据商品和服务、行业、区域等特点,做到真实准确、货签对位、标识醒目。 设区的市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特定行业、特定区域的交易习惯等特点,结合价格监督管理实际,规定可以不实行明码标价的商品和服务、行业、交易场所。 第六条 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进行明码标价,明确标示价格所对应的商品或者服务。经营者根据不同交易条件实行不同价格的,应当标明交易条件以及与其对应的价格。 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发生变动时,经营者应当及时调整相应标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