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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我国司法界对软件侵权鉴定的认定标准
释义
    我国司法界在认定计算机软件是否侵权所采用的标准是按照思想、表达二分原则来进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在深圳帝慧科技告诉及连樟文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案,通过
    (1999)知监字第18号函确定了以下的认定标准:
    1,对不同软件进行比较应该将源代码和目标代码进行实际比较,而不能仅比较程序的运行参数(变量)、界面和数据库结构。因为运行参数属于软件编制过程中的构思而非表达,界面是程序运行的结果,非程序本身,数据库结构不属于计算机软件。
    2,不同环境下自动生成的程序代码不具有可比性。所谓“思想、表达二分”,即著作权法只保护思想的表达,而不保护思想本身。“思想、表达二分”是著作权法的基本准则,同样适用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新《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六条规定“本条例对软件著作权的保护不延及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等。”通过思想、表达的划分,排除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思想”,是认定侵权行为的主要阶段。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计算机软件兼具“文字作品”和“实用工具”二重属性,确定“思想、表达二分”的具体法律标准一直是个倍受争议的问题。各种形式的计算机程序的编码(C)即文字性(L)成分都是思想的表达,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而程序的功能目标,通常认为属于思想领域,是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这两部分的界限非常清晰,随后的难点在于在编码和功能目标之间存在着一个宽泛的模糊区域,是仅通过编码与功能目标的划分所难以规制的。例如程序的总体结构、接口设计、屏幕显示等所谓程序的非文字(N-L)部分,这部分中间区域哪些属于思想,哪些属于表达,是有待进一步的法律标准来明确的。五,常见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的形式和法律责任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中规定了十种软件侵权行为,涉及到侵犯人身权和侵犯财产权两方面。这十种形式为:
    1,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发表或者登记其软件的;
    2,将他人软件作为自己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
    3,未经合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开发的软件作为自己单独完成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
    4,在他人软件上署名或者更改他人软件上的署名的;
    5,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修改、翻译其软件的;
    6,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7,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8,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
    9,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
    10,转让或者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的。对第1至第5种侵权情形,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对第6至第10种侵权情形,除承担上述民事责任外,对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并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综上所述,由于计算机软件所具有的独创性(即原始性)、无形性、复制性及复杂性等特点,所以法院在认定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时也就具有复杂性和高难度性,这就使得各地法院在具体司法实践中要根据不同的案情,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兼顾以上几种认定方法来具体认定。因此熟悉以上相关规则就会使得相关人员在认识和判定行为是否侵权时有个清晰的把握,从而指导自己的行为以避免因侵权而招致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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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6 3:12: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