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为使我国公路养护安全作业的管理规范化,1998年交通部下关于编写《调整公路维修养护安全作业规程》的通知,由上海市公路管理处为主编单位、同济大学为参编单位进行该规程的编写。后根据交通部公路司公管理字(1998)098号文的精神,将规程名称改为《公路养护维修作业安全规程》。现根据交通部《关于发布公路工程标准体系的通知》交公路发(2002)288号文的精神,将规程名称正式定为《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以下简称《规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三十九条 为保障公路养护人员的人身安全,公路养护人员进行养护作业时,应当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利用车辆进行养护作业时,应当在公路作业车辆上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 公路养护车辆进行作业时,在不影响过往车辆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驶路线和方向不受公路标志、标线限制;过往车辆对公路养护车辆和人员应当注意避让。 公路养护工程施工影响车辆、行人通行时,施工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