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海域使用权是物权吗 |
释义 | 海域使用权是指海域使用申请人依法定程序取得的,对某一特定海域在一定期限内持续排他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海域使用权具有支配性、客体的特定性、排他性、期限性等特点。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因此,海域使用权也是一种物权。 一、海域使用权的特点是什么 1、海域使用权是使用海域的权利,具有支配性。 对于海域的使用,其第一要义即是依自己的意思及行为对特定海域为管领和使用。用海申请人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后,其对海域的开发利用只受法律的限制,其行为则取决于使用权人自己的意愿,而无须他人的意思或行为予以协助。海域使用权人只要不改变许可范围内的海域用途,或经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批准变更登记而改变海域用途的,其所从事的各种用海活动均受到法律的保护。此外,海域使用者还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将海域使用权转让、出租,以最大化地实现对特定海域的收益。海域使用权人依法使用海域并获得收益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故海域使用权具有对世权的属性。 2、海域使用权是使用特定海域的权利,具有客体的特定性。 海域行政主管部门在授予海域使用申请人以海域使用权时,都会在海域使用证上标明使用海域的位置及范围。利用四至坐标和科学的测绘方法可以界定某一特定的海域的范围,使其特定化,而海域使用权也正是基于此特定海域所享有的权利。 3、海域使用权是使用特定海域的排他性的权利,具有排他性。 取得海域使用权的目的是为了对海域进行开发利用,因此对海域的占有自为其言下之意。排他性具有两层含义:一为同一海域范围内不许有以占有为行使方式的两个以上不兼容的权利存在;二为海域使用权人有权排除他人对于其行使物上权利的侵害、干涉和妨碍。 4、海域使用权是持续使用特定海域三个月以上并具有期限限制的权利,具有期限性。 根据用海活动实践,养殖周期最少为3个月。《国家海域使用暂行规定》根据这一实践确定了3个月以上的用海活动必须取得海域使用权。《海域法》是在暂行规定的基础上制定的,但为了谨慎起见,对于可能对国防安全和其他用海活动造成重大影响的排他性用海活动,虽然不足三个月,但仍应参照海域法有关规定办理临时海域使用证(第52条)。 二、海域使用权如何取得、变更和收回 (一)海域使用权的取得 1、海域使用权申请经依法批准,获取海域使用权证书。 2、通过招标或者拍卖的方式取得并领取海域使用权证书。 (二)海域使用权的相关权利 海域使用权人依法使用海域并获得收益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海域使用权人有依法保护和合理使用海域的义务;海域使用权人对不妨害其依法使用海域的非排他性用海活动,不得阻挠。 (三)海域使用权的相关义务 海域使用权人在使用海域期间,未经依法批准,不得从事海洋基础测绘。 海域使用权人发现所使用海域的自然资源和自然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当及时报告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四)海域使用权的使用期限 海域使用权最高期限,按照下列用途确定: 1、养殖用海十五年; 2、拆船用海二十年; 3、旅游、娱乐用海二十五年; 4、盐业、矿业用海三十年; 5、公益事业用海四十年; 6、港口、修造船厂等建设工程用海五十年。 海域使用权期限届满,海域使用权人需要继续使用海域的,应当至迟于期限届满前二个月向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申请续期。除根据公共利益或者国家安全需要收回海域使用权的外,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应当批准续期。准予续期的,海域使用权人应当依法缴纳续期的海域使用金。 (五)海域使用权的变更 因企业合并、分立或者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变更海域使用权人的,需经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批准。 海域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海域使用权转让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海域使用权可以依法继承。 海域使用权人不得擅自改变经批准的海域用途;确需改变的,应当在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的前提下,报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批准。 (六)海域使用权的终止 海域使用权期满,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海域使用权终止。 海域使用权终止后,原海域使用权人应当拆除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或者影响其他用海项目的用海设施和构筑物。 (七)海域使用权的收回 因公共利益或者国家安全的需要,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可以依法收回海域使用权。 依照前款规定在海域使用权期满前提前收回海域使用权的,对海域使用权人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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