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口头协议有效。 口头协议,在特定的情况下,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规定订立合同的形式有两种:第一种是口头形式,第二种则是书面形式。以口头形式订立的协议或者合同,只要是出于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则为有效的。 口头形式的合同是指当事人以直接对话的方式或者以通讯设备如电话交谈订立合同,它广泛应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与人们的衣食住行息息相关,现代民法典之所以对合同形式实行不要式为主的原则,其重要原因也正在于此。 合同的口头形式,无须当事人约定,凡当事人无约定或法律未规定特定形式的合同,均可以采取口头形式。 合同采取口头形式的优点:简便快捷,缺点在于发生纠纷时取证困难。 在实践中,合同采取口头形式并不意味着不产生任何文字凭证,如人们在商店购物,有时也会要求店主提供相应的发票或其他购物凭证,但这类文字材料只能视为合同成立的证明,而不能作为合同成立条件。 只要有证据表明口头合同的成立,双方约定严格履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口头合同,同样要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第四百八十五条 承诺可以撤回。承诺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六十九条 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合同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