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979年 10月25日,国际奥委会执委会会议在日本名古屋召开,通过承认中国奥委会为全国性奥委会、恢复中国在国际奥委会合法席位的决议。1 1月26日,国际奥委会于洛桑宣布,经国际奥委会全体委员通讯表决,批准执委会名古屋会议有关中国代表权的决议。中国奥委会是中国全国性组织,中国台湾地区以中国台北奥委会名称,使用经国际奥委会批准的新旗、歌、徽参加奥林匹克活动。 法律依据: 《奥林匹克宪章》 第八条 取得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为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应当同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订立使用许可合同。其中,使用本条例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奥林匹克标志的,应当同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及其授权或者批准的机构订立合同用本条例第二条第(三)项规定的奥林匹克标志的,应当同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订立合同用本条例第二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奥林匹克标志的,在2008年12月31日以前,应当同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订立合同。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应当将使用许可合同报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