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 |
释义 | 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应当由生产者提出申请,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三)产品满足国家标准、气象行业标准或者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技术要求; (四)具备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检测、销售、服务等体系; (五)符合国家其他有关规定。 申请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用火箭发射装置、炮弹、火箭弹三类设备使用许可证的,应当符合国家武器装备、民用爆炸物品的相关规定和国家有关强制性技术标准。 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受理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需要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核查。 对受理的申请,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委托符合下列基本条件的检测机构对产品进行检定、检测: (一)具有国家法定授权的气象计量机构或者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颁发资质的检测机构; (二)具备技术标准要求的检验测试手段和基本环境条件; (三)用于检测的标准、设备和仪器经过计量主管部门检定和校准; (四)具有相应资格的测试技术人员; (五)具有完善的运行和维护制度。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依据检测机构出具的报告对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在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审查合格的,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审查不合格的,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同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法律依据 《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保证气象专用技术装备质量,满足气象业务和气象灾害防御的需要,规范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的实施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气象专用技术装备,是指专门用于气象探测、预报、服务以及人工影响天气、空间天气等气象业务的气象设备、仪器、仪表、消耗器材及相应软件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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