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同无效能构成善意取得吗? |
释义 | 合同无效,是能构成善意取得的。如果受让人的主观上是善意的,并且以合理的价格受让不动产或者动产,且已经办理转移登记或交付手续的,构成善意取得。 一、丈夫瞒着妻子卖房妻子能收回房权吗 丈夫瞒着妻子卖房的,如果卖的是夫妻共同房产的,则妻子有权要回来;但如果买方不知道丈夫未经妻子同意就将房子出卖了,主观上是善意的,且已经支付了合理的价款; 并且依照法律规定已经办理了房屋登记手续的,则妻子不能要求买方返还房子,因为此时买方构成善意取得,妻子此时只能要求丈夫给予补偿。 如果丈夫卖的是其个人房产的,则妻子也无权追回。 二、所有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有 所有权的善意取得应当具备下列成立条件:1、标的物须为动产或者不动产;2、让与人对处分的动产或不动产无处分权;3、受让人受让财产时须为善意;4、受让人须支付合理的价格;5、转让的动产或不动产已经交付或者登记。 三、善意第三人的构成要件 善意第三人,是该第三人不知道法律关系双方的真实情况,通常是指合法交易中,不知情的,已经办理了登记的权利人。 善意第三人的构成要件如下: (1)须基于有偿的法律行为转让。 必须基于法律行为如买卖合同才能发生善意取得,法律行为必须具有财产交易的性质,即出让人必须“以合理的价格转让”,受让人必须“支付了合理的对价”。 (2)须已完成登记或者交付手续。 “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这里主要系指登记生效主义的客体而言,并不包括登记对抗主义的客体。“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系指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的物权变动场合,主要指动产物权,但理论上还包括不以登记为物权变动生效要件的不动产物权。 (3)须转让人无权处分。 无权处分系指转让人没有处分权或者处分权受有限制。 对于动产而言,即转让人占有动产,但其对该动产不享有处分权或者处分权受到限制。 对于不动产而言,无权处分应当限于这样一种情形:从不动产登记簿载明的权利状态看,处分人有处分权,但登记簿记载的权利状态并非真实权利状态,并且处分人亦未获得真实权利人的相应授权。 (4)动产须为占有委托物。 所谓占有委托物,系指基于权利人真实的意思表示而丧失占有的标的物。如租赁物、寄存物、借用物、运输物、承揽物、试用买卖物。 无权处分他人动产或不动产的占有人,不法将动产或不动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或不动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以依法取得对该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在取得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以后,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求转让人(占有人)赔偿损失。这里的第三人就是善意第三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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