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文物经营许可证》分为甲、乙两类。甲类《文物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为国家规定可以经营的各个时期的文物;乙类《文物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为国家规定可以经营的1911年以后的文物,但国家文物局确定的具有重要历史、文化、艺术价值的除外。第六条第九条(申请经营文物提供的材料)申请《文物经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文物经营申请登记表,内容由市文管委规定; (二)从业人员的资格证明; (三)营业场所的房屋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备案登记证明。第十条(申请设立文物交易市场提供的材料)申请设立文物交易市场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文物交易市场申请登记表,内容由市文管委规定; (二)申请人的证明文件; (三)经营场地的证明材料; (四)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 (五)文物交易市场的章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五十四条依法设立的拍卖企业经营文物拍卖的,应当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颁发的文物拍卖许可证。 第五条需要从事文物经营的,应当向市文管委申领《文物经营许可证》。《文物经营许可证》分为甲、乙两类。甲类《文物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为国家规定可以经营的各个时期的文物;乙类《文物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为国家规定可以经营的1911年以后的文物,但国家文物局确定的具有重要历史、文化、艺术价值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