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因为法考辅导书的错误,导致法考只有179,可不可以按《产品质量法》起诉法考培训机构? |
释义 | 法律分析:与培训机构发生纠纷可以向教育局投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 报案、控告、举报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提出。接受口头报案、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写成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接受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即使控告、举报的事实有出入,甚至是错告的,也要和诬告严格加以区别。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如果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控告、举报的行为,应当为他保守秘密。 由于法律考试辅导书的错误,法律考试只有179,能否按照《产品质量法》起诉法律考试培训机构? 法律分析:起诉培训机构流程如下:第一,原告到法院起诉,要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递交起诉状;第二,法院立案审查,审查只是形式上的审查,只要符合立案的标准即可,即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事实请求和理由等;第三,法院排期开庭;第四,法院通知当事人到案,开庭进行审理;第五,作出判决并且宣判民事诉讼的判决结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起诉外地法考培训机构不退费还要到外地去吗 培训机构不给退费的纠纷该找消费者协会或者法院解决。对于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消费者可以向其主张赔偿。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以依法向辖区法院提起诉讼。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五条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产品质量法是什么 产品质量法是指调整在生产、流通和消费过程中因产品质量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产品质量法的作用在于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于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进行了第一次修正。2009 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作了第二次修正。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作了第三次修正。产品质量法包括了关于产品质量的监督,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和产品质量损害赔偿及处理质量争议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产品质量过期可不可以索赔 产品过期了,消费者当然可以索赔。销售过期产品属于产品侵权行为,侵害了消费者权益,消费者可以按照自己受到的实际损失要求商家赔偿。并且对于销售过期产品的商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相关法律规定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产品质量过期可不可以索赔,产品质量不良索赔函 产品过期了,消费者当然可以索赔。销售过期产品属于产品侵权行为,侵害了消费者权益,消费者可以按照自己受到的实际损失要求商家赔偿。并且对于销售过期产品的商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法律依据】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六)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七)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八)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 (九)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生产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或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该内容由 范晓峰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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