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根据《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市公积金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法律依据: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单位应当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该职工本人当月全月应发工资分别乘以当年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首月全月应发工资分别乘以当年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工资总额组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