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7岁可以减轻刑事处罚。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14岁以下18岁以下的人犯罪的,应当减轻或者减轻处罚。 (1)处罚较轻或者减轻的14岁以下18岁以下的人犯罪(刑法第十七条)。 (2)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 ①正当防卫造成重大损害重大损害的正当防卫(刑法第二十条); ②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损害的(刑法第二十一条); ③(刑法第二十八条); ④犯罪后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刑法第六十八条)。 (三)从轻、从轻或者免除处罚的,从犯(刑法第二十七条)。 (四)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的: ①未完全丧失识别或控制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刑法第十八条); ②未遂犯(刑法第二十三条); ③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罪和教唆犯(刑法第二十九条); ④自首犯(刑法第六十七条); ⑤(刑法第六十八条)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核实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以侦破其他案件。 (五)可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 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犯罪,依照中国刑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在国外受到刑罚的(刑法第十条); ②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刑法第六十八条); ③(商业)行贿人在被起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刑法第164条); ④贿赂者在起诉前主动解释贿赂行为(刑法第三百条); ⑤(刑法第792条)介绍贿赂人在被起诉前主动介绍贿赂行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