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一、 地役权 与土地使用权的区别 土地使用权 ,就是指国家通过一定的程序将土地在一定年限之内承包给某个人或者是某个开发公司进行使用而滋生的一种别人在土地使用权上面的一种权利。 地役权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的权利。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两者有本质不同,看下面具体解释。 宅基地使用权 范围一般包括居住生活用地 ;四旁绿化用地;其他生活服务设施用地。即一家一户的农户居住生活的庭院用地。 1、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只能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城镇居民不得购置宅基地,除非其依法将户口迁入该集体经济组织。 2、宅基地使用权的用途仅限于村民建造个人住宅。个人住宅包括住房以及与村民居住生活有关的附属设施,如厨房、院墙等。 3、宅基地使用权实行严格的“一户一宅”制。宅基地的初始取得是无偿的。农村村民取得宅基地使用权需要履行一定的法律手续。 二、地役权的性质是什么 1 、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之上的物权。 2 、地役权是以他人不动产供自己的不动产便利之用的权利。 3 、地役权具有从属性: ( 1 )地役权不得与需役地分离而为让与; ( 2 )地役权不得由需役地分离而为其他权利的标的; ( 3 )地役权随需役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消灭而消灭。 4 、地役权具有不可分性: ( 1 )分生上的不可分性; ( 2) 消灭上的不可分性; ( 3 )享有与负担上的不可分性。 三、地役权人的权利有哪些 地役权人的权利,可分为积极权利和消极权利: 1.积极权利即对供役地的利用权。这种利用权,按不同的权利内容,可分为占有状态的利用和非占有状态的利用。例如,在他人土地上建设并维持水渠,是占有状态的利用;在他人土地上通行,是非占有状态的利用。 当供役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第三人妨碍地役权人实施必要的利用行为时,该地役权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 2.地役权人的消极权利,是指限制或禁止供役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该土地上实施一定行为的权利。禁止妨碍通风、禁止妨碍采光、禁止工程作业等,都是消极的权利。 地役权人行使权利时,应当尊重供役地所有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尽可能避免损害的发生。因行使地役权而不得不造成损害的,应本着 公平原则 ,给予适当的补偿。因行使权利的方式不当或者对避免损害的发生欠缺必要的注意的,应当对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综上所述,地役权与土地使用权两种存在较多的区别,虽然都包括对不动产的使用权利,但是毕竟是两种不同的权利类型。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七十二条 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七十六条 地役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用目的和方法利用供役地,尽量减少对供役地权利人物权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条 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