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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加工承揽物所有权的归属
释义
    法律分析:加工承揽物的所有权归属于定作人。一般承揽的材料系由定作人提供,定作人取得所有权为原始取得,工作完成后,承揽人履行交付工作物的义务或者无需交付工作物的情形下即履行了合同义务,不存在工作物所有权移转的问题。此外,即使承揽材料系由承揽人提供,但应当尊重当事人的签订合同时的意思自由,认定承揽物为定作人原始取得,否则当定作人不按照约定支付报酬时,承认就无法行使法定留置权,因为留置权必须是对他人之物进行留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三条 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或者有权拒绝交付,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四条 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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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 19:3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