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物权的保护方式有哪些? |
释义 | 以下的解答可能会对您有所帮助,如对解答满意,请采纳: 一、返还原物物为无权占有人占有时,物权人有权请求无权占有人返还原物。其主要内容有:1.返还原物的请求权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人不限于所有人,其他物权人也包括在内。2.返还原物的义务人。无权占有物的人是返还原物的义务人。3.返还原物与赔偿损失的关系。返还原物和损害赔偿是互相支持、互相补充的关系。 二、确认物权当物的权属和内容发生争议时,物权人可以请求确认物权。请求确认物权的争议,一是权属争议;二是内容争议。确认物权往往是适用其他物权保护方式的逻辑前提。 三、排除妨害他人对物实施了某种妨害,以至于影响了物权人充分行使物权,物权人可要求妨害人停止妨害、排除妨害原因。排除妨害的适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物权人占有着物;2.物仍然存在;3.物的占有和使用受到妨害,不能实现物权的应有功能。排除妨害的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四、消除危险对物权的侵害虽未发生,但发生侵害的危险现实地存在,为防止侵害的发生,物权人可以请求他人消除侵害危险。消除危险适用的条件包括:1.侵害尚未实际发生,只是存在发生的可能性;2.侵害的确实可能发生,危险不是虚构的而是现实的;3.侵害的发生将使物受损,将影响物权人行使物权。消除危险也不适用诉讼时效。 五、恢复原状物遭到他人的侵害,如果能够修理或替换,物权人可以请求侵害人修理、替换,使物回复到原来的状态。适用恢复原状方式的前提是存在修理或替换的可能。恢复原状不能造成侵权人过重的负担,如果恢复原状会造成侵权人不合理的经济负担,应当适用赔偿损失的物权保护方式。 六、赔偿损失物权受到侵害,物权人可以请求侵害人赔偿金钱以弥补自己损失。传统物权理论认为赔偿损失是债权保护方式不是物权保护方式,这是一种人为的区别,没有任何实际意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三条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第二百三十四条 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第二百三十五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第二百三十六条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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