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内容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 1、发表权, 2、署名权, 3、修改权, 4、保护作品完整权, 5、复制权, 6、发行权, 7、出租权, 8、展览权, 9、表演权, 10、放映权, 11、广播权, 12、信息网络传播权, 13、摄制权, 14、改编权, 15、翻译权, 16、汇编权, 17、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法律依据:《著作权法》 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有哪些呢 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 《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我国的著作权法对作品的要求 构成作品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独创性。即通过人的智力活动独立完成,而不是剽窃或抄袭他人作品取得。 二、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固定。不论作品的表现形式如何,如文字的、声音的、图像的或以形体动作表现的,只要其能够借助载体固定下来,被人的感觉器官所感知,就能符合要求。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相关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①文字作品,②口述作品,③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④美术、建筑作品,⑤摄影作品,⑥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⑦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⑧计算机软件,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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